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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举办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倍受注目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改草案)》呈交审查会。修改草案更进一步具体政府及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细化管理制度和措施,增强监管手段,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时段大气污染防治,减少轻污染天气应付措施,并增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受省政府委托,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于会文对修改草案不作解释时讲解,2002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对强化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维护和提高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充分发挥了最重要起到。但随着经济社会较慢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必须通过地方环境法律增强管理措施,解决问题引人注目环境问题。
同时,新的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实行,对大气污染防治原则、监管手段、预防措施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为构建法制统一,更佳地推展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修改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修改草案明确提出,在我省划界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实施区域专责、综合规划和牵头预防制度、大气污染物尤其废气限值和更加严苛的机动车废气标准以及区域限批等措施;对人口集中于的城市,实施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新建、改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金、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大气污染相当严重的建设项目;规定城市竣工区内大气污染相当严重企业理应计划地逐步迁往、改建或者转型解散;划界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增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方面,修改草案明确提出,违背本办法规定,废气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并未加装油烟净化设施、不长时间用于油烟净化设施或者并未采行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等方式废气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逼不修正的,责令歇业整治。在居民住宅楼、并未设施成立专用烟道的住宅综合楼或者住宅综合楼内与居住于层邻接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修正,逼不修正的,不予重开,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执行企业投产或者限产、暂停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毁施工等轻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关键词:四川省,修订,南宫28NG官网,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9月
本文来源:南宫28NG官网-www.edulinkconnecti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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